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第一條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以下簡稱國研院)台灣半導體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擴大本中心之服務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接受委託計畫,係指民間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外之政府機關(構)委託辦理合作研究、技術服務及教育訓練等事項,共包含委託代工型委辦計畫、服務型委辦計畫、委辦標案及合作研究型委辦計畫等四類。
(一)
委託代工型委辦計畫(簡易報價單):
- 計畫總經費新台幣 30 萬-100 萬元,計畫主持人得以計畫總經費之40%,編列材料費、人力費。
- 100(含)萬元以上者,計畫主持人得以計畫總經費之50%,編列材料費、人力費。
(二)
服務型委辦計畫:
- 計畫總經費為新台幣100(含)萬元以上者,計畫主持人得以計畫總經費之50%,編列人力費、材料費、業務費、國外旅費。其中,國外旅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的10%
- 計畫總經費未超過新台幣100(含)萬元者,計畫主持人得以計畫總經費之50%,編列人力費、材料費、業務費。
(三)
政府採購、科研採購、一般採購等委辦標案:
-
計畫主持人得以計畫總經費之50%,編列人力費、材料費、業務費、儀器設備費。
-
如開標單位對經費編列額度、比例另有規定者,計畫主持人應預先於計畫審查委員會中說明,依其原則編列相關費用。
(四)
合作研究型委辦計畫:
- 計畫總經費新台幣為100(含)萬元以上者,計畫主持人得以計畫總經費之50%,編列人力費、材料費、業務費、儀器設備費、國外旅費。其中,國外旅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的10%
- 計畫總經費未超過新台幣100(含)萬元者,計畫主持人得以計畫總經費的50%,編列人力費、材料費、業務費。
(五)
政府機關(構)計畫:依核定經費與相關規定作業。
第三條
本中心對委託計畫經費,以代收代付方式並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四條
委託計畫之申請、審查、經費編列及計畫執行之相關權益歸屬,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計畫主持人依本要點附件簡報格式,於本中心委辦計畫審查委員會或主管會報提報通過後,始得進行。
(二)
委託計畫經費應提列足夠金額,以支付本中心執行該計畫所須費用。計畫內可編列經費項目,及相關編列原則說明如下:
-
研究人力費:
- 本項目以碩博士研究生之研究助理費用為主,參與計畫之各級學生得比照行政院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研究計畫標準支領津貼。
- 本中心參與合作研究型委辦計畫人員,每人主持之計畫以二項為限。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得編列主持人費。
- 計畫主持人得視內部人員參與程度,及非公務投入時間,酌情編列人力費用,惟其支領津貼及績效獎金總額不得超過三個月月薪,亦不得因執行該計畫,報填工時、申請加班費用或加班補休。
- 須短期約聘僱之專任專家、研究人員、專門技術人員,其薪給得按其學、經歷,比照本中心同等職務人員或行政院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專任助理支薪標準。
- 內外聘講師鐘點費比照大學院校相當職級之兼任教師鐘點費標準,外聘講師得酌予提高,但最高不得超過規定標準一倍。
- 承辦國際合作或有關國家重要建設相關之研究案件,其計畫主持人及協助研究人員之酬勞不受本要點相關限制。
-
材料費:
凡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消耗性器材、化學藥品或電腦資料儲存媒體等。 -
業務費:
凡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專任助理費、問卷調查費、儀器安裝保險與運雜費、儀器維護費、印刷與影印費、文具、紙張、郵電費、資料檢索費、國內外差旅費、國內外研討會報名費或註冊費、意外險保險費(研究計畫工作性質具危險性,始得投保,補助投保金額以新台幣四百萬元為限)、論文發表費(發表國外學術期刊所需之相關費用)、專家諮詢費或出席費、儀器或電腦軟體租用費、委託外部單位進行代工(儀器設備或軟體之使用費用)、網路使用費。 -
儀器設備費:
購置執行計畫所需之相關設備。 -
儀器設備使用費:
本中心所屬儀器設備於計畫執行過程中,所產生之儀器操作使用費用,本項目與管理費之合計,須最少達到計畫總經費的百分之五十。 -
管理費:
計畫執行必要之行政支出費用,本項目編列須最少達到計畫總經費的百分之二十。
(三)
委託計畫權益歸屬注意事項:
- 利用計畫經費採購之儀器設備於計畫結束後之產權歸屬及使用,應與委託單位事先協商,並明定於合約中。
- 如委託單位要求智財權獨有者,管理費皆訂為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
其他注意事項:
- 本中心接受委託計畫所聘僱之專任人力,以不超過本中心研究總人力四分之一為限。
- 計畫中如聘請大學院校研究生協助計畫執行,應徵得研究生指導教授同意。
- 本中心所承接之計畫如聘有專任人員時,其聘僱期限不可超過該計畫執行期限。如有後續相關計畫須續聘,須提人甄會核備。
- 計畫所列之儀器設備使用費超過原預估金額時,計畫主持人須於主管會報中提出使用費額度擴充說明。
- 本中心為鼓勵先導性之特殊研究,得事先與委託單位商議,以合作委託研究方式進行計畫,於本中心預算內支應部分研究資源,其中由本中心投入之硬、軟體設施、時間與其他資源,應折算成等值之政府贊助費用,併同本中心投入之共同研究經費,作為雙方分享計畫成果智慧財產權比例之參考。
第五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比照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委辦計畫管理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作業要點經主任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